各学系: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要求,我校2008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4月上旬开始,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此次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正式在编人员,包括:1、在以往教师资格认定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2、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
二、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
1、公民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任职条件: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者,必须是在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5、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⑵参加省教育厅委托高校师培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获得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已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的申报人员和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已聘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的申报人员可免修。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50周岁以上人员、具有博士学位者、已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者、附属医院临床任课教师已聘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⑷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并合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1、4月8日-4月13日申请人准备材料。
2、4月14-15日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思想品德鉴定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3、申请材料要求参见附件:《报送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的规范要求》。
院办
2008.04.08